中國新的離岸信託稅制對資產轉移及存續收益課徵20%稅款,矛頭指向曾利用海外架構遞延或逃避個人所得稅的富裕人士。
中國新的離岸信託稅制對資產轉移及存續收益課徵20%稅款,矛頭指向曾利用海外架構遞延或逃避個人所得稅的富裕人士。

中國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於7月24日對離岸信託資產課徵20%個人所得稅,堵住了富裕人士藉海外架構遞延稅務的漏洞。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在聯合聲明中指出:「該政策針對設立、存續及終止三個關鍵階段,確保無論收益是否分配,稅款均予徵收。」相關規定適用於將股權、股票及房地產等財產轉移至離岸信託的居民與非居民個人。
設立階段的收益按「財產轉讓所得」課徵20%稅率,計算基礎為投入資產的市場價值減去原始成本及合理費用。存續期間,信託收益每年按20%課稅,其中資本利得歸入「財產轉讓所得」,被動收益則歸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信託終止時,所有剩餘清算收益同樣須繳納20%稅款。
該法規具有追溯效力。自2023年1月1日起設立的信託所欠稅款適用三年追溯期,稅務機關有權對大額欠款延長追繳期限。2025年前已分配收益尚未繳納的稅款,須在公告發布後90日內結清。遭遇財務困難的納稅人可申請最長五年的分期繳納。
該政策直接針對將資產存放於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及新加坡等司法管轄區信託的中國高淨值人士——這些地區合計管理估計數千億美元的中國客戶資產。隨著客戶重組持股以符合新規,香港與新加坡的財富管理行業面臨短期衝擊。
控股股東依賴離岸信託架構的上市公司可能面臨賣壓,因受益人須變現持股以履行納稅義務。穿透條款同時針對資產透過中間機構持有但由單一個人控制的「循環」安排,實質上將此類架構視為直接信託出資。
新規包含三項反避稅機制。第一,若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轉入信託,但居民個人行使實際控制權,則該居民被認定為納稅義務人。第二,未分配的信託收益以及由受控境外實體累積的收益,均須逐年課稅。第三,移居海外但仍於中國保有主要經濟利益的中國居民,仍可能被認定為中國稅務居民,從而將稅網延伸至正式居民身份之外。
財政部警告,對於誘導或協助逃稅的中介機構,將依《稅收徵收管理法》予以處罰。聲明中提醒,「納稅人應增強稅務合規意識,嚴格遵守稅收法律及相關政策規定」,並對宣揚離岸信託架構可作為避稅工具的「不良中介機構及個人」提出警示。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