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泰國證監會將加密貨幣ETF框架推進至草案監管階段
- 本地上市基金須持有至少80%的標的資產曝險
- 國內託管機構仍為主要選項;意見徵詢至9月20日截止
重點摘要:

泰國證券監管機構已將比特幣與以太幣ETF框架從擬議原則推進至草案規則階段,設定80%的最低曝險下限,並使國內託管機構繼續居於架構的核心位置。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8月24日將現貨比特幣與以太幣ETF框架推進至草案法規階段,要求本地上市基金持有至少80%的標的資產曝險。
監管機構表示:「根據修訂後的做法,加密貨幣ETF將繼續主要被要求使用境內的數位資產託管機構,而SEC在當前情況下如有必要且適當時,可能允許使用合格的境外數位資產託管機構。」
第一階段將合格資產限定為比特幣與以太幣,被動型ETF追蹤單一加密貨幣,且僅在泰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每檔基金須在每個會計年度內,對其標的資產保持至少相當於資產淨值80%的平均淨曝險。
SEC將在9月20日前就兩份諮詢文件徵求意見,之後才會敲定最終規則。此舉是泰國力圖成為區域數位資產中心的一部分。
這項於8月21日開放公眾意見徵詢的提案,緊隨4月針對該框架整體原則的諮詢之後。SEC表示,大多數受訪者支持該計畫,但有關託管安排的意見促使官員修訂了部分原有做法。
資產管理公司將設立並管理這些基金,而涉及數位資產的投資活動僅可委託給持牌的數位資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必須證實其營運就緒狀態,包括具備合格人員、適當系統,以及能處理相關產品的服務供應商管道。
新規則也將擴大現有共同基金與私募基金的選項,這些基金目前已在適用限額內投資境外加密貨幣ETF。修正案將允許其在相同的投資控管框架下,投資在泰國註冊的加密貨幣ETF。參照境外加密貨幣ETF的替代工具(包括存託憑證)在第一階段仍維持不可用。
託管議題在4月諮詢期間浮現為主要爭點之一。在修訂模式下,為投資數位資產的共同基金與私募基金服務的境外託管機構,必須在對其業務擁有法定管轄權的監管機構下營運,且其母國司法管轄區的標準須為泰國SEC認定為適當。
該框架也允許合格的數位資產託管機構及其他已就緒的數位資產業者擔任加密貨幣ETF的受託人,前提是具備充足的財務資源、人員與營運系統。泰國早在5月即已著手擴大本地託管能力,當時SEC提出淨資本與數位資產託管規則修正案,旨在降低對境外服務供應商的依賴。
ETF框架建立在泰國更廣泛擴展受監管加密貨幣產品的基礎之上。2月,政府依據《衍生性商品交易法》承認加密貨幣為標的資產,使比特幣等資產得以作為受監管期貨與選擇權合約的基礎。SEC秘書長蓬娜農·布薩拉特拉恭(Pornanong Budsaratragoon)當時表示,加密貨幣將被視為衍生性商品框架下的可允許商品與變數。
兩個月後,監管機構提議簡化衍生性商品投資管道,允許持牌數位資產公司申請衍生性商品執照,而無需另設獨立法人實體。2月的框架也呼籲與泰國期貨交易所就加密貨幣相關產品(包括比特幣期貨)展開合作。
泰國在本地交易加密貨幣ETF方面的進展,緊隨一項早先獲准、但針對較狹窄投資人群體推出的產品之後。2024年6月,監管機構批准了泰國首檔現貨比特幣ETF基金,對象為機構投資人與超高淨值投資人——即One Asset Management的「ONE比特幣ETF傘型基金——非避險且不供零售投資人」(ONE Bitcoin ETF Fund of Funds Unhedged and not for Retail Investors),該產品採基金中的基金結構,不對一般散戶投資人開放。
SEC於1月公布的ETF計畫,是涵蓋加密貨幣衍生性商品與代幣化的監管計畫的一部分。監管機構正與泰國央行合作推動一個代幣化監管沙盒,其中債券代幣被列入考量資產。投資人保護要求仍是草案的一部分,包括揭露每檔基金的結構與風險。
草案規則反映了東南亞對受監管加密貨幣曝險的機構需求日益增長,80%的曝險下限確保基金持有比特幣或以太幣的直接實質持倉,而非層層疊加的衍生性商品。若能成功推行,可為鄰近國家監管機構評估類似產品樹立範本,而國內託管要求也將深化泰國的本地數位資產基礎設施。
本文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