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富途控股因未揭露中國監管合規問題,面臨證券集體訴訟
- 該公司涉嫌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即營運,導致股價約下跌32%
- 股東須於2026年8月25日前提出主導原告申請
重點摘要:

富途控股有限公司面臨一項證券集體訴訟,指控該公司未揭露其在未取得必要監管牌照的情況下於中國大陸營運,此項揭露缺失導致其市值蒸發約32%。
「該公司向市場發布了虛假且具誤導性的陳述,」DJS Law Group 的 David J. Schwartz 在一份聲明中表示。「富途在未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牌照及批准的情況下於中國營運,使其面臨監管行動的風險。」
這項在美國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涵蓋在2023年5月24日至2026年5月27日期間買入富途那斯達克上市股票的股東。多家律師事務所——包括 DJS Law Group、Frank R. Cruz 律師事務所、Bronstein Gewirtz & Grossman、Rosen Law Firm 以及 Kahn Swick & Foti——已代表投資人宣布展開調查或提起訴訟。主導原告截止日期為2026年8月25日。
訴狀指控富途在未取得中國證監會必要牌照或批准的情況下,持續在中國大陸從事證券、公募基金銷售及期貨業務。因此,該公司的財務業績被誇大,其對業務及前景的正面陳述在實質上具有誤導性。股價下跌使投資人有可能就集體訴訟期間內所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下一個關鍵里程碑是2026年8月25日的主導原告截止日期,屆時法院將決定由哪個投資人團體主導訴訟。
本文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