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歐盟以違反《數位市場法》為由,對Google罰款8.9億歐元
- 4.6億歐元罰款針對Google搜尋結果中的自我偏好行為
- 4.3億歐元罰款針對Google Play上的反引導限制
重點摘要:

歐盟執委會對Alphabet旗下的Google處以8.9億歐元罰款,原因是違反《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此為該里程碑式大型科技監管法規的首宗執法行動。
歐盟執委會週四對Alphabet Inc.旗下的Google處以8.9億歐元(約10億美元)罰款,原因是違反《數位市場法》,這是歐盟針對大型科技公司市場影響力所制定的標誌性法規首次開罰。
「Google在Google搜尋上偏袒自家服務,並限制應用程式開發者引導消費者前往更便宜的替代選項,因而違反了DMA的規定,」歐盟執委會在一份聲明中表示。
這筆罰款包含兩項獨立的處罰:4.6億歐元針對Google在搜尋排名中偏袒自家垂直服務(包括Google購物、飯店、交通及運動結果)勝過第三方競爭對手的自我偏好行為;4.3億歐元則針對Google Play上的反引導規定,該規定阻止應用程式開發者告知客戶平台上以外的更便宜購買選項。歐盟執委會發現,Google在搜尋結果頁面頂端以強化視覺功能與篩選條件展示自家服務,導致競爭對手能見度降低,同時長期向開發者收取過高的引導費用。
Google須在60天內實施非歧視性的搜尋排名機制,並允許開發者擁有完整的合約自由,引導用戶離開平台。歐盟執委會警告,若未能遵守規定,可能面臨高達Alphabet全球年度營業額5%的定期罰款。該公司已開始測試搜尋顯示、購物廣告及應用程式商店引導條款的更改方案,同時評估這些原則如何適用於AI Overviews與AI Mode等較新產品。
此次罰款是DMA自2024年3月生效以來的首宗財務處罰。歐盟此前曾依據不同的競爭法規對Google開罰——2018年因Android反壟斷違規處以43億歐元,2017年因Google Shopping行為處以24億歐元——但DMA為監管機構提供了更快速的執法工具與更高的罰款上限。根據新框架,歐盟執委會可處以企業全球年收入最高10%的罰款,累犯者則可提高至20%。
此舉顯示歐洲在執行其數位監管規則方面的決心,儘管美國政府對此持反對立場,認為這些法規不成比例地針對美國科技公司。Alphabet股價面臨來自監管不確定性與潛在合規成本的近期壓力,而這筆罰款也引發了針對其他美國科技巨頭(包括Apple Inc.、Meta Platforms Inc.及Amazon.com Inc.)進一步DMA執法行動的預期。
本文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