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Takeaways:
- 中國基金業協會修訂績效考核指引,將基金經理及高管的薪酬與投資者的長期回報直接掛鉤。
- 基金經理現在必須將其績效薪酬的至少40%投資於其管理的基金,且持時限不得少於一年。
- 若基金連續三年跑輸業績比較基準10%以上且錄得負收益,相關經理將面臨至少30%的強制降薪。
Key Takeaways:

中國證券監管機構於4月17日發佈了針對資產管理行業的重大新規,將基金經理及高管的薪酬與投資者利潤直接掛鉤,並要求將很大比例的績效獎金進行「自購」跟投,以實現利益的深度綁定。
這些由中國基金業協會(AMAC)發佈的新規旨在解決行業長期以來存在的「基民不賺錢,機構賺管理費」的矛盾。指引取代了2022年的舊版本並立即生效,標誌著國內公募基金市場的一次重大結構性改革。
在新的框架下,基金經理必須將其績效薪酬的不少於40%投回其個人管理的基金。高級管理人員也面臨類似要求,需將其獎金的至少30%投資於公司旗下的基金產品。此外,如果基金經理在三年期內的業績跑輸基準超過10%,且錄得負回報,其績效薪酬將面臨至少30%的扣減。
此次改革旨在將行業的重點從短期的資產規模擴張轉向為廣大零售投資者創造長期價值。通過將薪酬、遞延支付甚至股東分紅與投資結果掛鉤,監管機構意在培養更審慎的風險管理意識,並最終提振投資者對國內資本市場的信心。
改革的核心是將基金公司的主要考核指標從「經濟效益」轉向「基金投資收益」。新指引規定,對於高級管理人員,投資收益指標在其綜合績效考核中的權重不得低於50%。
這些收益指標現在不僅要求對比業績基準,還必須直接衡量投資者的盈利情況,例如盈利投資者佔比。至關重要的一點是,三年或更長時間跨度的業績指標必須佔投資收益總分的至少80%,這進一步強化了對長期結果的關注。對於銷售負責人,投資者損益指標在其考核中的權重必須達到50%以上,此舉旨在遏制單純依賴規模擴張的基金銷售行為。
新規顯著提高了經理和高管必須與其產品綁定的個人財富比例。要求基金經理將40%的績效薪酬自購其管理的基金,較此前30%的要求大幅提升,且過去允許投資公司旗下任何基金,現在則明確指向自身管理的產品。
同樣,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現在必須將績效薪酬總額的至少30%投資於公司的公募基金,高於此前的20%。新規還規定,這部分資金中至少60%必須配置於股票型基金,高於此前50%的要求,確保高層管理人員與公眾投資者共同承擔風險最高產品的盈虧。
指引引入了基於業績表現的清晰、階梯式薪酬調整機制。最具懲戒性的措施是:對於主動權益類基金經理,若三年業績錄得虧損且跑輸基準逾10個百分點,必須面臨不少於30%的績效降薪。
薪酬遞延和追索扣回機制也得到了加強。績效薪酬現在必須至少遞延三年支付,且支付起始時間不得早於績效年度後的第二年(T+2)。新規明確規定,針對違法違規或導致重大風險事件的追索扣回規定適用於所有相關人員,包括已離職或退休的人員。
在將責任機制延伸至最高層的舉措中,中基協指引現在對股東分紅實施了限制。基金管理公司受命建立分紅政策,必須考慮公司長期的基金業績和投資者損益情況。
指引明確表示,對於投資者在過去三年遭受重大損失的公司,其股東分紅的頻率和比例應當「適當降低」。這一措施旨在確保公司股東在客戶虧損期間不能獨自獲利,完成了從經理到股東的責任鏈條閉環。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